米兰·体育党支部换届选举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提前一至两个月研究换届选举事项,并就换届时间、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差额比例、选举办法等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请示,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后方可开展选举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和暂缓登记的党员在留党察看和暂缓登记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某个人。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须经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和表决通过。经集体公司党委审议同意的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和表决通过后方可作为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 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应及时将选举结果向集团公司党委报批,在集团公司党委批复之前及整个换届选举过程中,上届委员会仍履行其职责,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由上届委员会向全体党员宣布审批结果,并与新一届委员会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后,上届委员会成员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任免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对因各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工作,需要安排他们退出委员会的,一般应经支委会提出,报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补选出缺的委员。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